信件公示
標題 | 咨詢住宅類物業收停車費問題 | ||
來信時間 | 2020-04-28 | 來信人 | 潘可 |
來信內容 |
您好! 根據《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》第五十條規定,“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,屬于業主共有。”那么,在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的情況下,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收取了物業管理費后,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地面停車費?若能收取,那么收費的依據和標準又是什么? 期待回復,謝謝。 |
受理回復
答復時間 | 2020-04-30 | ||
答復部門 |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| ||
答復內容 | 潘可網友,你好:2020年4月28日的來信收悉。《物權法》第七十四條規定,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。國務院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七條規定,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,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;第五十四條規定,利用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,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、業主大會、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,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。《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》第五十條規定,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,屬于業主共有。 |